香港天主教善別牧民協會

 

Ø12 解散

12.1 協會可於下列情況被解散: (一) 教區主教認為有需要解散協會,或 (二) 協會於特別成員大會以每堂區一票方式投票,並由有代表出席會議之堂區總額之三份之二通過解散協會。
12.2 如協會遭解散,則其名下一切財產均交由教區主教監督下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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